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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這些化學品法規可能與你有關
作者:CCSA   編輯:圖書檔案館   來源:合規化學   時間:2024年03月12日 08:31 點擊:[]

即將過去的2020年對于全國乃至全球的所有人而言,都異常艱難。作為化工人更是如此,化學品進出口的新政可謂日新月異;化學品(特指危貨)的運輸成本亦是節節攀高;化學品儲存、生產、經營、危廢處置等環節更是嚴查整頓貫穿全年始終。而一切合規義務/監管要求,都離不開相關化學品法規政策的發布實施,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      國內相關法規/政策
1.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作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591號令)的”繼任者”,《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已在今年再次發布了征求意見稿,并在發布之時迅速引起業內熱議,影響極大。
從“條例”升級為“法”,可以看出我國政府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監管決心是石赤不奪的,而從意見稿中也能窺得安全法將對591號令作出巨大變更與修訂,預計會在后期對所有化學品從業者產生深遠影響。
從征求意見稿中可以看到的主要幾點變化包括:1)在安全法中引入“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概念,后期除了危險化學品目錄內物質的主流監管外,目錄外的危險化學品監管(如做NRCC登記)將會得到進一步確認與加強;2)進一步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規避以往職責不清的情況;3)對以往行政許可(生產許可、經營許可、使用許可)事項作了巨大優化(預計會“三證合一”);4)進一步強化了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化要求,實現多部門間的信息共享與數據共享(監管更科學更容易,比如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的登記工作將變得有“抓手”;比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信息化管控本公司合規將會變為剛需);5)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廢棄處置等各環節的安全監管都進一步作了細化與規定;6)對于危險化學品的園區規劃與布局等方面的要求更為清晰明確;7)對于危險化學品相關的違法懲處(包括相關責任人)力度有了明顯提升。
因此,不管是作為監管者還是企業,都應密切關注這一基本法,預計2021年會再出一稿意見稿,樂觀預估,安全法會在兩年內正式發布實施。
2.        《危險化學品目錄》(實施指南)
2020年8月,應急管理部發布了《危險化學品目錄(實施指南)》的征求意見稿,這也意味著2015年配套目錄發布的《實施指南》(試行)將在不久的將來被正式版的實施指南所替代。
根據分析發現,全新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實施指南)》(征求意見稿)較之前的試行版還是有不小的變化的。包括:1)明確不同物理狀態的同一危險化學品均應取得經營許可證(干冰除外);2)明確-10號及以上牌號的車用柴油不納入《目錄》管理,-20號及以下牌號的車用柴油納入《目錄》進行管理,這樣可以避免對柴油產品的重復檢測(針對閃點);3)進一步明確70%原則的使用注意事項;4)對第2828項這一特殊條目作進一步修訂完善,進而確保閃點低于60℃的制品都能找到對應條目;5)對于目錄中的溶液,作進一步解釋說明(無特殊說明,均指水溶液);6)對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作了大量修訂與完善(之前目錄內很多物質的危害分類信息有誤)等。
同時也發現,此次征求意見稿依舊有可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比如小包裝民用化學品(如消殺產品)是否可豁免行政許可的辦理;同一產品名稱多CAS情況(如石腦油)以及多同分異構體等特殊情況的相關解釋說明等。
預計正式版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實施指南)最快將于2021年發布實施,廣大化工從業者應密切關注這一文件。
3.        《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
2020年12月18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2020年第129號公告),并將于2021年1月10日實施,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同時廢止。
與原質檢總局 30號公告相比,海關總署的新公告主要差異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明確了海關實施檢驗的危險化學品范圍(最新版危險化學品目錄內物質);2)明確了進口危險化學品報關填報事項(UN編號、危險類別、包裝類別等);3)新增了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和GHS標簽/SDS有豁免條款(如進行有限數量運輸,不必辦危包證);4)明確了進出口危險學品的合規標準;5)明確了進出口危險學品的檢驗內容等。
新公告將作為海關對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監管的最主要法規依據之一,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相關企業或機構,在后期相關環節應積極履行其相關合規要求。
4.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令)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7號令)同時廢止。
而作為12號令的配套規范性文件《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也于2020年11月19日正式發布實施。
根據12號令規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分為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備案共3種登記類型,與之前的7號令相比,企業的登記范圍是有所寬松的,如對于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1噸的僅需要做備案即可。數據測試要求方面也與老的法規要求有明顯變化。具體的登記范圍、登記類型、登記材料要求、登記數據要求、登記程序等詳細規定,可直接參照12號令與登記指南。
與此同時,生態環境部還在2020年10月底發布了《關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規定了新舊辦法銜接的若干重要規定,需要注意的是,12號令生效前受理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12號令生效后可繼續按照7號令的規定辦理,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仍不能取得登記的,則需按12號令相關要求進行辦理。
5.        《例外數量和有限數量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指南》
2019年11月,交通部、工信部等六部委聯合發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交通部令2019年第29號),并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而其中,最牽動人心的部分莫過于有限數量與例外數量在國內的“被認可”,這一政策的發布將大大降低小量包裝運輸企業的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利好消息是實施指南已于2020年12月底以手冊的形式正式對外發布,隨著指南文件的進一步普及實施,后期有限數量與例外數量道路運輸將無合規方面的后顧之憂。
指南的主體內容包括:總則、適用例外及有限數量運輸的危險貨物、例外及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裝的選擇和使用要求、運單要求、裝卸作業要求、運輸作業要求、人員培訓要求等。詳細內容可直接參見指南原文。
6.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2020年12月初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名錄》自1998年首次發布實施以來,歷經2008年、2016年以及2020年共計3次修訂。此次修訂的原因,一是在于2016年版《名錄》已經難以有效支撐和指導當前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二是為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關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應當動態修訂”等規定。
本次修訂對《名錄》正文、附表和附錄三部分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包括: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的內容,刪除了2016年版《名錄》中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附表部分主要對部分危險廢物類別進行了增減、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睹洝饭灿嬃腥?67種危險廢物,較2016年版《名錄》減少了12種;附錄部分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豁免的危險廢物共計達到32個種類。具體內容,可直接參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7.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二批)》
2020年11月初,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二批)》,這也是2017年《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發布后,首次在名錄中新增化學品種類。
本次《名錄》收錄了18種/類化學品,其中包含:苯和鄰甲苯胺等確定的人類致癌物、全氟辛酸(PFOA)和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苯并[a]芘等多環芳烴類物質、鉈及鉈化合物等重金屬類物質等。
針對《名錄》內化學物質,后期預計將采取的環境風險管控措施選項包括:依法納入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名錄、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等實施環境風險管理;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及信息公開;依據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對相應的化學品實行限制使用或鼓勵替代措施等。
因此,相關企業應充分認識《名錄》化學品存在的潛在環境與健康風險,自覺、主動采取工藝升級改造、強化“三廢”收集處理等措施,加強環境排放控制,同時加大科技創新力度,積極研發和推廣應用環境友好替代品,最大限度降低相關化學品的環境風險。
8.        《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1部分:通則》(GB30000.1)
GB30000.2~GB30000.29已發布7年有余,在今年GB30000.1終于迎來重要進展,2020年3月初工信部向外公示了GB30000.1的報批稿,據了解,《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1部分:通則》(GB30000.1)預計將于2021年上半年正式發布,屆時《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GB13690-2009)將同步作廢。
通過對報批稿分析,GB30000.1與GB13690相比,并無實質性變更,重點變更內容包括:1)我國將直接實施GHS制度第七修訂版(原GB30000系列標準實施的是第四修訂版);2)分類部分新增退敏爆炸物、加壓化學品等GHS危害類別;3)對SDS跟標簽提出更通用的技術要求(針對不同標準中,要求不一的情況,以本標準為準);4)新增幾個附錄,統一危險說明、防范說明等對應短語說明(解決了之前不同標準中短語描述不統一的情況)等。
相關企業跟監管人員,尤其是涉及進出口的從業人員,應積極關注此標準的更新情況,進而規避不必要的合規風險。
9.        《危險化學品 儲存通則》(GB15603)
2020年3月份應急管理部危化監管司發布了《危險化學品 儲存通則》(GB15603)征求意見稿,這也意味著實施了20多年的《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將于不久的將來被正式廢止。
根據分析,新的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裝卸搬運與堆碼、入庫作業、在庫管理、出庫作業、勞動保護、事故應急處理等內容。與舊版相比,新版標準修訂后的文本更為精簡規范;內容更為充實完善;也更具科學性適用性。
當然,若想將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事項完全合理合規,還需要配合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GB 18265,已于19年11月份重新發布實施)、《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已于近期又發布征求意見稿)等相關法規文件。
10.    其他國內相關法規/政策
除了上述文件外,2021年還需關注的相關國內新法規/政策包括:《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已于2020年11月底通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預計2021年再次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已正式實施);VOC系列標準實施(GB18581-2020;GB24409-2020;GB 30981-2020;GB 33372-2020等七項VOC新標);《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2020年4月發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2020年11月份發布)等,由于篇幅有限,不在本文中贅述。
二、      國外相關法規/政策
1.    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法規的最新實施進展
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法規主要包括: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CODE)、《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IATA-DGR)、《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定》(ADR)、《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RID)、《國際內河運輸危險貨物協定》(ADN)等。
然而,由于運輸規定的修訂頻次相對較高,導致很多涉及危險貨物運輸的從業人員并不完全清楚相關法規政策的最新進展,進而引發困惑。在本文中,將帶您了解一下2021年主要的幾大危規有哪些進展,具體如表1所示。
1.    表1 幾大危規最新進展說明

危規

最新進展說明

TDG

22修訂版將于2021年下半年發布,現行為第21修訂版(2019年發布)。

IMDG-CODG

40修訂版已于2020年發布,將于2022年強制實施,2021年為過渡年。

IATA-DGR

62修訂版預計將于2021年上半年發布,現行版本為第61修訂版。

ADR

2021版預計將于2021年上半年發布,現行版本為2019版。

RID

2021版預計將于2021年上半年發布,現行版本為2019版。

ADN

2021版預計將于2021年上半年發布,現行版本為2019版。


2.    聯合國GHS制度
目前現行的版本為2019年10月份發布的第八修訂版《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簡稱GHS制度),根據“兩年一更新”原則,預計將于2021年下半年發布第九修訂版GHS制度。
目前企業只需關注現行版本即可,而第八修訂版較之第七修訂版的主要變化包括:對氣溶膠的分類標準作了相關修訂;新增了“加壓化學品”這一新的危險子類別;對如何根據體外/體內測試數據進行一種物質或混合物的皮膚腐蝕/刺激性分類給出了新的詳細指導意見;增加了一個針對防范說明P102“遠離兒童”的圖形表示方法;新增了化學品套裝GHS標簽使用方案等。
3.    歐盟SDS新規(EU 2020/878)
2020年6月26日,歐盟官方公報(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Union L 203/28)發布了對REACH法規附件II的修訂文件(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0/878)。REACH法規附件II規定了歐盟版SDS內容和格式的詳細要求,類似我國的GB/T 16483和GB/T 17519。
新版文件將從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舊版的SDS(依據EU regulation No. 2015/830))可以沿用到2022年12月31日,主要考慮到工業界更新SDS需要時間周期。即2023年起將強制實施EU2020/878。
根據分析,重點變更內容包括:1)納米材料管理要求生效;2)采納GHS制度第7修訂版主體內容;3)歐盟配方唯一性標識(UFI)要求生效;4)落實內分泌干擾物供應鏈傳遞的要求;5)化學安全使用的內在要求(特定濃度限值(SCL)、M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計值等信息公示)等。
4.    UK REACH
隨著英國脫歐的塵埃落定,從2021年1月1日開始,英國將不再受歐盟法律、歐洲單一市場及若干自由貿易協定約束,因此之前歐盟REACH法規和監管機制也將不再適用于英國,英國將從2021年起正式實施自己的UK REACH。
根據法規,UK REACH與歐盟的EU REACH的核心內容基本一致,且在2020年9月份英國政府已決定延長提交UK REACH注冊完整數據的截止期,其中截止期最長的情形可達6年(取決于注冊噸位和危害性程度),這對企業來說,無疑是利好。與此同時,在英國境內并且已完成了EU REACH注冊的企業,可以依據所謂的“祖父條款”,只需完成幾步操作便直接將之前的EU REACH注冊接入UK REACH。
同時,根據北愛爾蘭協議規定,2021年1月1日后,北愛爾蘭境內貿易化學品進出歐盟的流程將不會發生改變,仍然執行EU REACH的規定。
詳細合規義務,可直接參見英國政府發布的UK-REACH指南。
5.  土耳其KKDIK法規
2017年6月23日,土耳其環境與城市規劃部(MoEU)正式發布了土耳其REACH法規——KKDIK,該法規已于2017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根據規定,預注冊截止期為2020年12月31日。從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化學品需按照年噸位量進行正式注冊方可進入土耳其市場。
此法規與歐盟REACH法規類似,管理對象也是化學物質本身,通過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四個不同管理手段,實現對投放到土耳其境內的化學品進行全面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在截止期前完成預注冊的企業可享受三年的緩沖期,即企業只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正式注冊,則不會影響正常的貿易活動。而如果企業在截止日前未完成預注冊,則在2021年1月1日以后,企業必須先完成正式注冊才可進行進出口貿易活動。
6.  其他國外相關法規/政策
除了上述文件外,2021年需要關注的國際法規/政策還包括:截止目前歐盟高關注度物質(SVHC)已增加至209個;印度預計將于2021年上半年發布一項對新化學物質與現有化學物質的統一管理法規(CMSR);越南已開放國家名錄增補窗口(National Chemical Inventory, NCI),增補截止期為2021年4月15日,屆時未列入名錄中的物質將會被視為新化學物質,不過據分析,即便是作為新物質,需要提交給越南政府的合規材料也相對比較簡單;澳大利亞工業化學品引入管理署(AICIS)已于2020年7月正式取代國家工業化學品申報評估署(NICNAS)負責澳大利亞境內的工業化學品的登記審核相關工作,包括新化學物質的申報登記管理等工作;韓國環境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MOE)在2020年對 K-BPR法規進行了兩次修訂, 并規定修訂版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后期可通過OR制度完成相關批準性義務等。由于篇幅有限,不在本文中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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